【团工委章程】

发布人:文学院 发布时间:2017/03/27 点击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文学院团工委是在共青团西安财经学院团委的直接领导下,由学工办具体指导的文学院最高共青团组织机构.

第二条团工委的基本任务

1.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主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思想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团工委要以院党委的中心工作为指导,加强校园文明建设,积极配合院团委开展各项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活动,使广大同学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一代新人。组织内广泛开展多种学习实践活动,加强党、团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组织自身建设,并以此带动广大同学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做好向党组织的推优工作。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团组织、个人予以表彰、鼓励。团工委要切实认真履行责任与义务,正确处理与学生会的关系。在工作中,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并协助学生会开展各项活动,听取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加强上下联系,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和学习生活环境。

2.加强与其他兄弟院系的友好关系。加强对各社团的管理与指导,,为各社团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第三条团工委的宗旨是积极配合院团委的各项工作,协调院系与学生的关系,加强各级团组织的建设,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及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团工委的组织精神是真诚、平等、积极、热情、务实、创新。

第五条团工委的组织原则是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凡取得西安财经学院正式学籍,隶属文学院的本科学生,且为党员或团员,承认团工委组织章程,不分民族、性别均可成为团工委组织成员。

第七条团工委书记由学工办主任兼任,副书记由热爱团的工作的辅导员担任,其他干部由学生党员、团员中选拔出来的积极分子和骨干力量担任。

第八条团工委核心干部实行聘任、竞争上岗相结合的任用方式,由团的各级组织推荐,经由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考察、审核、批准、备案并授予聘书后才具备资格。其他干部则由团工委组织的竞选产生,报文学院学工办备案后可确立。

第九条团工委成员的条件和义务。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2.关注国家大事和时事热点问题;勤与思考,善于讨论;加强党、团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断完善个人的政治理论素养。

3.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不以任何理由非法宣传、参加或组织各种反党反社会的活动。

4.在文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积极主动承担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力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5.讲求踏实肯干的工作作风和团队精神,善于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6.做好团组织与广大团员的沟通工作,自觉维护团工委和广大青年团员的利益,不做有损集体荣誉的事情。

7.工作中公私分明,不拉帮结派搞小团体利益,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现象。

8.刻苦学习专业知识,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日常生活中严于律己,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规、校纪。

第十条团工委成员的权利

1.团工委成员享有西安财经学院学生最基本的权利。

2.在相应的各级团组织中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3.对团工委及各级团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批评。

4.按程序参加团工委的各项活动。

5.按规定接受、颁发各种奖励。

6.成员可向团工委提出合理要求,并要求明确答复。

7.成员有退出团工委组织的自由。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文学院团工委由书记、副书记、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及各系团总支,班团支部组成。其中,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两名,各部(处)设部(处)长一名,副部(处)长两名。各部(处)根据工作需要,按一定程序吸纳干事若干名。

第十二条系团总支

1.系团总支是文学院团工委在各系的直属机构,分管各系团的日常工作,其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工作方向与院团工委基本相同。

2.各系团总支书记原则上应为团工委副书记。

第十三条班团支部

1.班团支部是团组织的最基础的组织,是班级团的建设的主要实施者,落实完成上级团组织的各项任务

2.团支部与班委会密切合作,协助辅导员做好各项工作。

3.班团支部委员由全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可连任。

第四章各机构职能

第十四条团工委是二级学院团组织的常设议事机构,受团委的监督。在团代会闭会期间,召开团的工作会议,按照上级工作精神及广大成员的要求制定团工委的工作计划,负责团工委重大事项的决策,并领导、检查、监督各级团组织工作,协调团工委及各团组织之间的关系。团工委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两名。书记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遇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团工委书记原则上由党委推荐任命,其职责如下。

1.按照学院和上级组织的工作精神及广大成员的要求研究制定团工委的工作方向,组织各部门具体实施。

2.定决重大问题,审批重要活动,签发相关文件。

3.主持召开团工委工作例会。

4.督促和协助副书记处理有关问题。

5.组织检查各部的工作情况。

6.经常与院团委、学工部和学工办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征求他们对团工委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团工委副书记协助书记负责重大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其职责如下。

1.协助书记处理团工委的日常事物。

2.决定团工委的一般性事务,并组织实施。

3.书记因故不能正常工作时,代理其职务、主持工作。

第十七条秘书处是团工委的辅助机构。协助书记负责团工委日常管理工作。协助书记落实工作计划;负责团工委日常文书,活动策划;向书记提出工作建议,并召集和筹备团工委组织的各项会议。

第十八条组织部负责团工委人事管理、团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学院各社团的登记注册和常规性管理。指导监督班级团支部委员的工作。定期组织团干培训。

第十九条宣传部负责团工委宣传方面的工作。协助院有关部门或相关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搞好团工委重大活动中对内对外的宣传报道;做好对团工委主要理念、精神的传播;监督指导学生会宣传工作;指导各班级的宣传工作。

第五章任免制度

第二十条团工委干部的任职

1.团工委干部实行聘任、竞争上岗相结合的选拔制度。

2.凡志愿加入团工委者应向文学院团工委提出书面申请。

3.团工委成员辅导员老师均可向团工委推荐优秀学生,经团工委试用合格方可加入。

4.每学年初,团工委负责组织招干,培训新干部。

第二十一条团工委干部出现以下情况者,提出免职处理

1.思想作风不端正,不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不服从上级的指导安排。

2.工作不积极主动,作风拖拉,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者,在上级领导给予警告而未能改正者。

3.因主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规定任务或工作长期缺乏创新性,应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免职或劝其自动辞职。

4.纪律散漫,不按时召开或参加例会,无故缺席三次以上者。

5.在学习中出现不及格现象。

6.校纪律处分,或损害集体利益,以权谋私,贪污、挪用公款或虚报帐目者。

7.道德品质败坏,作风不良,参加邪教组织者。

第二十二条团工委干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必须自动辞职

1.缺乏团队精神,拉帮结派,影响正常工作,在工作中义气用事或从事其他与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经教育不该者。

2.玩忽职守,对本职工作不尽职尽责,逃避责任,缺乏服务意识。

3.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二十三条由于毕业、转学、退学、休学、受处分等原因造成干部岗位空缺时,团工委成员民主选举产生新成员。

第六章附规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文学院团工委。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是文学院团工委的最高纲领,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文学院团工委以及各级团组织的其他制度不得与之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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