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文学院学生综合考评细则

发布人:文学院 发布时间:2016/09/10 点击次数: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培养和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人才”,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文学院学生综合考评条例》是根据《西安财经学院学生综合考评条例》以及我院实际情况以评分办法对每个学生的表现进行定性、定量考核。测评成绩是学生在全学年各方面的综合反映,是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优秀团员、评选优秀毕业生等工作的基本依据。每年的测评成绩和本班排名,将如实地反映在《毕业生推荐表》和《毕业生登记表》中,装入本人档案。

二、考评范围

西安财经学院文学院大二至大四学生。

三、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

考评内容:综合考评成绩由文化课成绩、宿舍卫生成绩和德育及其他竞赛成绩三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学年成绩有不及格科目者,取消参评资格。

评分标准:综合考评成绩=文化课成绩(75%)+宿舍卫生成绩(5%)+德育及其他竞赛成绩(20%)

(一)文化课成绩(满分为75分)

文化课成绩由课程学习综合成绩组成,课程包括德育课、体育课、必修课、全班都选的选修课,不包括全班分散的选修课。

计算方法为:文化课成绩=(上学期所有测评成绩+下学期所有测评成绩)/全年总科目数×75%

学习成绩以原始数据为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二)宿舍卫生及安全检查(5分)

1、基础分 2分。

2、获得校级公寓文化节“优秀宿舍”及文学院“文明宿舍”者,宿舍每人加3分。

3、未获奖的宿舍以例行检查计算。(满分3分,按以下规则增加、扣除相应分数)。

(1)在宿舍卫生检查和安全检查中,受到表彰的宿舍,上红榜一次加1分。

(2)在宿舍卫生检查和安全检查中,上黄榜通报一次扣1分。

(3)在宿舍卫生检查和安全检查中,无故拒检一次,宿舍成绩扣1分。

(4)累积上黄榜3次者,取消该宿舍全体成员评优资格。

注:累计超过5分者以5分计算。(宿舍卫生及安全检查以文学院学生会权益部提供信息为准)

(三)校园活动分(20分)

1、基础分(5分)

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关心国家大事,遵守校规校纪,不逃课,不缺勤。在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及军事训练中表现良好者即可取得基础分。(需辅导员签字证明)

2、奖励加分(15分 累加15分以上者按15分计算,所有获奖者均须提供证书原件。活动参与者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原件,如无法开具证明者须由各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最终投票认定,测评小组成员集体签字方可加分。

(1)任职加分

一学年内主动承担班级及学院事务,在班级和学院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认真负责。

① 校团委、二级学院团工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加3分。

② 校团委、二级学院团工委干部(部长、副部长、团总支书记、副书记)、

学生会干部(部长、副部长、大艺团团长、训练队队长)、心理协会会长、广播站站长加2分;

③ 班团干部、党支部委员加2分。(需辅导员、党支部书记签字证明)

④ 二级学院团工委干事、学生会干事加1.5分;院报负责人、院报记者、

广播员加1.5分;党小组组长加1.5分;大艺团干事、心理协会成员加1分;宿舍舍长加0.5分。

以上任职须提供证明材料,干部任职不满一年者,不得加分。

(2)集体荣誉

①集体荣誉。热爱集体,积极参加校、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出勤率较高,热心为同学服务,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在前一年校内奖学金评定中被评为“校级先进班集体”称号,班级每人加2分;在测评当年校团委五四表彰中被评为“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校级特色团支部”的集体每人加2分;校级先进个人(五四优秀团干部、五四模范团员、优秀学生干部、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校级创新创业先进个人、军训先进个人、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分子、校级优秀青年志愿者、大学生骨干培养班优秀学员等)加2分;在文学院校园文化活动中被评为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团干者加1.5分;各班级所组织的班级活动单次计0.3分,最高上限不得超过1.5分(班级活动必须有证明材料及辅导员签字。同时上报班级活动记录本与学生名单,否则不予加分。);各团支部递交的团日活动单次计0.3分,最高上限不得超过1.5分(需提供团支部会议记录本);参加一次学术报告每次加1分,最高上限不得超过5分。

‚运动会。运动会取得一到三名依次加5分,4分,3分;四到八名依次加2分,参与者(参与运动会比赛但未获奖者以及参与旗手、护旗、方阵、旗林、志愿者、运动会工作人员等)每人加1分。参加运动会趣味比赛(包括替补队员)获一等奖每人加4分,二等奖每人加3分,三等奖每人加2分。破记录者加5分(可累加)。西安财经学院排球联赛、西安财经学院篮球联赛获一等奖每人加3分,二等奖每人加2分,三等奖每人加1分,参与者每人加0.5分。

(3)活动竞赛加分

文学院举办的各类校园文化活动以团工委最终公布名单为准(见附件三)。获一等奖每人加3分,二等奖每人加2分,三等奖每人加1分,优胜奖(最佳辩手)每人加0.5分;参与活动者单次加0.3分;校园文化活动组织者单次活动加0.3分。参加大院或其他二级学院活动者凭证明材料加分。

(4)参与校级竞赛类活动,如“互联网C++大学生创业大赛”等获一至三名者加5分,其他奖项加3分,参与者加1分。

参与省级竞赛类活动,如“大学生广告大赛”、“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科研项目申请立项等获一至三名者加10分,其他奖项加5分,参与者加3分。

参与国家级竞赛类活动,如“大学生英语竞赛”、“微电影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大赛”、“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科研项目申请立项等获一至六名者加15分,其他奖项加8分,参与者加5分。

注:在国家级竞赛类活动中获得最高奖项者,宿舍成绩和德育成绩按照25分计算。

(5)社会实践。参加学校组织的测评当年暑期“三下乡”活动,每人加1分,获校内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称号每人加0.5分。

(6)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测评当年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加1分, 无偿献血者加0.5分。

(7)大艺团下属分队参加一次二级学院活动加0.5分,参加一次大院活动加1分(最高上限3分)。

(4)学术类竞赛成绩

①国家等级考试:英语通过六级考试者加2分,通过四级考试者加1分(均以当年国家线为准);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三级者加2分,二级、高级办公自动化者加1分。教师资格等级考试,通过者加1分。通过国家承认的资格认证者(驾照等除外)每项加0.5分,以上加分均以前一学年通过为准(须持证明材料)

②诚信考场:参加诚信考场者每人每学期加0.2分(以该学年评定为准)。

③辅修:参加辅修专业,测评当年所选科目每通过一科加0.2分(须持证明材料)。

④发表文章及投稿:在院报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加0.5分(累计不得超过2 分,须持证明材料),向广播室投稿被采用者每篇加0.1分(累计不得超过0.5分,须持证明材料)。向校外报纸发表文章者每篇加0.5分(累计不得超过2分,须持证明材料)

⑤科研成果。在科学研究、发明等方面取得成果,如发表论文(独著)、作品获奖者每人加5分。(须持证明材料)。

3、扣分指标:

(1)缺勤:考查学生上课及参加院系组织各项活动的出勤情况。迟到一次扣2分,旷课一次扣5分。

(2)惩处:考查学生受学校纪律处分的情况。凡受校、二级学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受院级警告以上处分的扣10分。

四、测评的组织实施

1、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二级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二级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团工委书记、全体辅导员、二级学院团工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组成的学院测评小组,领导全院学生测评工作,具体测评工作的实施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

2、班级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团干部、学生代表(每宿舍一名代表)组成,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负责领导全部测评工作。各项活动的加分要有正当的依据,任何人不加随意加减。

3、班级测评领导小组按照测评规定,记录每个同学的测评情况,测评结果由测评小组汇总后,向全班宣读说明,并听取同学们的意见,然后上报学院测评领导小组。

4、实行综合测评后,根据测评结果确定三好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等评优结果。

5、学生在学院外承担任何工作,参加任何活动须先征加学院有关领导同意方可比照上述有关规定记分,否则不予加分。

6、评定处罚:为保证奖学金评定工作能够顺利有序的完成,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上交奖学金评定有关材料者,或在上交的所有材料中,一经发现有造假或与真实情况不符者,经学工办审核批准立即取消其奖学金评定资格,发现班级大面积出现造假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全班评选资格。

7、本细则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8、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附:1、先进班集体评比条件

2、单项奖学金评比条件

西安财经学院文学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附件一:先进班集体评比条件

(1)全班同学团结向上,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校级、二级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班级同学所在宿舍卫生全部达标;

(2)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本学年无违法和严重违纪现象,没有任何同学受到党、团组织和行政处分;

(3)班级学习风气好,学习成绩优良或学习上有较大进步;

(4)积极开展达标活动,90%同学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班、团支部组织健全,制度健全,有学年、学期的班、团工作计划,能协助学校、二级学院和辅导员开展工作,成效显著;

(6)全班英语四级考试及格率高于全院平均水平。

附件二:单项奖学金评比条件

(1)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

(2)在体育比赛中,获得省级以上比赛的个人、集体前六名者;

(3)在省级以上举办的文艺比赛(含演讲、书法和智力竞赛等)中获前六名者;

(4)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写出较高水平的文章,在省部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

(5)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

(6)其他应予以表彰或奖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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