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考勤及工作纪律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9/11/18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培养优良的校风校纪,塑造教职工爱岗敬业、作风严谨的职业精神,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勤对象为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工作考勤

第三条 考勤方式

(一)受聘学校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教职工和辅导员均实行坐班制度,按学校规定时间上、下班,按正常工作日进行考勤。

(二)受聘教师(不含双肩挑)、专职科研人员不实行坐班制,按计划内授课和学校及其所在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教学研究、集体活动等时间进行考勤。

(三)因公出国(境)和因公国内学习、进修、挂职、借调等人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按规定的工作任务进行考勤。

第四条 考勤管理

(一)学校实行两级考勤管理,以学校各部门为考勤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工作。人事处作为全校教职工考勤的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制度的制定,对各部门考勤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备案,并受理投诉。

(二)教职工考勤实行月报制度,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和上报等相关工作。

(三)各部门要严格考勤,实行日考勤,月公示,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部门领导应以身作则、遵守制度,切实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考勤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如实记录本部门教职工出勤情况。

(四)各部门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在本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天。公示无异议后,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西安财经大学考勤汇总表》与请销假审批表,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

(五)考勤结果是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聘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年度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勤监督

学校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组成考勤检查小组,不定期到各部门进行考勤检查。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六条 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出勤的,应严格按程序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一)请假

1.个人申请:请假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2.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1)校级领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处级领导请假由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审批。

(3)其他教职工请假,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按程序审批或报批。5个工作日以内(含)由各部门党政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超过5个工作日的需经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超过15个工作日的需经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审核,由人事处报人事主管校领导批准。

(4)教职工因私请假出国境的,由各部门党政负责人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5)事假超过1个月以上的,由各部门党政负责人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6)专任教师(其他兼课人员)请假,除按以上规定办理手续外,须安排好教学工作后方能离校。

3.教职工由于工作原因离校外出的,应在人事处备案。

(二)销假

请假期满后,应在上班当天到所在部门及人事处办理销假。

(三)续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如需续假的应提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续假办理程序同请假程序。

第七条 请假类别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等。

(一)事假及期间待遇

学校已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办理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事假。

事假一月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的假期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假期的,停发绩效工资。

(二)病假及期间待遇

1.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请病假进行治疗休息。

2.病假5天内(含),凭医院或治疗相关证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休病假;超过5天还须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病例证明(包括主要病情、诊断结论以及建议休息天数),经批准后休病假。

3.新入职教职工在初期期间休病假,其初期时间应相应延长;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需要保胎休息的,应由医院出具有关证明,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对待。

4.病假期间工资按以下标准发放: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正常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10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4)因病需长期治疗休息、不能正常上班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获得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且仍然保持荣誉者,其本人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基本工资标准。

6.病假工资低于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7.病假累计6个月,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工龄计算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婚假及期间待遇

法定婚假3天,凭结婚证办理婚假手续。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四)产假及期间待遇

1.女职工法定产假为98天,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2.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4.产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遇寒暑假顺延。教职工在初期期内休产假的,顺延初期时间。

5.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正常发放,绩效工资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五)哺乳假及期间待遇

1.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工资正常发放。

2.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岗位能够离开的前提下,本人申请,部门同意,经校长办公会审批,给予3—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6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丧假及期间待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子女)需料理丧事者,给予丧假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工资正常发放。

(七)探亲假及期间待遇

1.参加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同一城市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利用寒暑假探亲,学校不再另设探亲假期。

2.在寒暑假外探亲,按事假相关规定审批,工资待遇按事假处理。

3.探亲路费报销,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劳动纪律

第八条 教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学校上下班时间,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九条 教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或办公地点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在岗工作的,须按照本办法中有关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并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 处分和处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考勤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二条 迟到、早退:教职工未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到达工作岗位为迟到,提前下班为早退。

第十三条 旷工

(一)旷工认定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申请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虽已申请续假但未经批准未到岗。

2.经审查已休假请假理由不真实或伪造有关证明。

3.未办理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擅自出国(境)。

4.请假期间私自在外从事有偿服务。

5.不服从组织调动,从下达调动之日起10天内不报到、不到岗或借口要求调动工作而不上班。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所在部门私下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

7.迟到、早退每月累计达到5次者,计1天旷工。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旷工情形。

(二)旷工处理

1.旷工1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一年内旷工连续3个工作日或累计5个工作日,停发1个月绩效工资。

3.一年内旷工连续5个工作日或累计10个工作日,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

4.一年内旷工连续10个工作日或累计20个工作日,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停发工资(含绩效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如未解除聘用合同,停发当年绩效工资。

6.旷工一次不能获得当年评优、评先等荣誉。

第十四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校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对违反劳动工作纪律情节较轻者,按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经济处罚和批评教育,对违反劳动工作纪律较重者除给予经济处罚,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办法。对不按规定或超权限批假、瞒报、漏报和弄虚作假,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本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当年考核评优资格。

第六章 投诉和受理

第十六条 考勤情况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个人或部门如对上报的考勤结果有异议,可向人事处进行投诉。人事处在接到投诉后,会同党政办、组织部进行查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回复受理结果。

第十七条 投诉人对受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校内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经学校同意批准的继续教育学习的教职工按《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财经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西安财院人字〔2005〕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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