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心理咨询室成员应热爱心理咨询工作,提高自己的素养,并推动这一事业得发展。
第二条:心理咨询工作者应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档案予以保密;如采用案例教学、科研或写作时,应适当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服务对象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咨询者有危害其自身生命和危及社会安全的情况,心理咨询工作者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心理咨询工作者应注意保持情绪稳定,在自身处在极度的情绪波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来访者。
第五条: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工作原则在于指导来访者自立自强,从正面促进其成长。
第六条:对来访者认真负责,咨询结束后,需及时整理、完善咨询记录卡。
第七条:咨询师老师主动争取家庭配合,形成教育网络,为学生的心理健康创造发展平台。
第八条:保持和维护咨询室的干净、整洁。
第九条: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和保护学生的隐私,为学生保守秘密。
第十条:妥善处理学生的咨询来信,特别是学生的隐私信件。
第十一条:保管好咨询记录,不得借人翻阅。
第十二条:不得向外人透露学生的智力、情感纠纷等隐私情况。
第十三条:不得将学生的隐私作为教育案例,在教育学生的场合公开传播。
第十四条:不能随意在文章中引用学生的隐私,确需要时必须隐去真实姓名。
第十五条:建立和整理学生心理档案,关注特殊人群:对性格孤僻、家庭情况复杂、经济贫困、纪律观念淡薄、学习困难的同学要给予特别关注和帮助;定期对重点关注的学生进行归档整理。
第十六条:心理咨询工作者应注意保持情绪稳定,在自身处在极度的情绪波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来访者。
第十七条: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工作原则在于指导来访者自立自强,从正面促进其成长。
第十八条:咨询老师应注意有助于当事人的心理成长,尽量避免当事人对咨询老师过分依赖,助人自助。
第十九条:咨询老师对学生坚持正确引导,采取启发诱导,杜绝强硬说教或强加于人,咨询过程中不带个人情绪和自己价值观。
第二十条:不得应用心理咨询技术进行非专业性的活动和其它不正当目的的活动。不得与当事人发生任何有经济利益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认真完成心理咨询室的值班工作和领导交代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心理咨询室成员应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员间要团结互助,不做任何有损心理咨询室的声誉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