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研发〔2019〕6号
西安财经大学科研业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对科研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鼓励教师和研究人员积极开展科研活动,扶植培养优秀拔尖人才,提高我校整体科研实力和办学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业绩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类别
第三条 科研业绩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特聘专家,以我校名义承担或完成的相关科研项目和公开发表、出版的相关科研成果。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类别有:
1.学术著作奖励;
2.优秀学术论文奖励;
3.高等级科研成果奖奖励;
4.科研项目奖励;
5.反响类成果奖励;
6.实践性成果奖励;
7.专利技术奖励。
各类科研业绩的级别认定,按照《西安财经大学科研业绩认定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术著作奖励
第五条 入选国家社科文库的著作,每部奖励5万元。
第六条 经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我校人员独著或合著的,每部奖励2万元,合著者为校外人员的,每部奖励1万元。经国家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1万元,合著者为校外人员的每部奖励5千元。
第七条 经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编著、工具书,我校人员担任主编者,每部奖励8千元。经国家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编著、工具书,我校人员担任主编者,每部奖励5千元。
第八条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类译著,按照对应著作、编著、工具书奖励金额的一半进行奖励。
第九条 享受学术著作奖励的成果,每部字数应不少于15万字。凡接受学校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的学术成果不享受此项奖励。
第四章 优秀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条 优秀学术论文奖励范围为:二类核心及以上学术类论文。
第十一条 特种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给予50万元奖励;
一类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给予10万元奖励;
二类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给予5万元奖励;
三类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给予3万元奖励;
一类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以及认定为一类核心的成果,每篇给予5千元奖励,其中CASS、EI(JA)收录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给予3千元奖励;
二类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给予1千元奖励;
同一作者在《统计与信息论坛》《西安财经学院学报》发表的论文,分别给予3千元、1千元奖励,且每年分别只奖励一次。
第十二条 同一内容的论文只能就高奖励一次。
第五章 高等级科研成果奖奖励
第十三条 高等级科研成果奖获奖成果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获得国家级奖:特等奖每项奖励20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10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0万元;
2.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等奖每项奖励5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30万元;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每项奖励10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5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成果普及奖每项奖励5万元;
3.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奖励3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
4.其它省部级的获奖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
5.获得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奖励4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6.获得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7.获得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和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按照教育厅颁发的《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奖金标准执行;
8.获得学校优秀科技成果奖的成果:特等奖每项奖励5千元,一等奖每项奖励3千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千元。
第六章 科研项目奖励
第十四条 获得奖励的科研项目必须是我校作为项目第一单位申报及获批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级别及资助经费对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分批发放。
1.对于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不再给予经费配套:重大项目奖励30万元;重点项目奖励20万元;面上项目、一般项目等奖励10万元;
2.对于立项的教育部重大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重点项目每项奖励8万元,一般项目每项奖励4万元;
3.对于立项的各类国家级、教育部专项基金项目,按立项经费同等金额进行奖励,但最多不超过4万元;
4.对于立项的省部级纵向项目A类(带经费),重点项目每项奖励4万元,一般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
5.对于单项横向项目实际到账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学校按照实际到账经费总额3%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于横向项目实际到账经费100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学科研人员以我校为联合单位参与其他单位国家级项目申报,如获得立项,承担相关子课题,划拨至我校经费在2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我校申报人3万元;划拨至我校经费在10-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奖励我校申报人2万元;划拨至我校经费在5-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奖励我校申报人1万元;划拨至我校经费5万元(不含)以下的,不予以奖励。
第七章 实践性成果奖励
第十六条 实践性成果奖励
1.经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小说或剧本一次性奖励:5千字以上的短篇每篇奖励5百元;2万字以上的中篇每篇奖励1千元;10万字以上的长篇每部奖励5千元。在国家级(一级)学会主办的相关刊物上发表的小说、剧本、杂文、诗歌等文学作品一次性奖励:5千字以上的短篇每篇奖励3百元;2万字以上的中篇每篇奖励6百元;10万字以上的长篇每部奖励2千元;
2.在权威刊物发表的美术作品,每幅一次性奖励8千元;在一类核心刊物发表的美术作品,每幅一次性奖励3千元。美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博物馆、人民大会堂、毛主席纪念堂等著名场馆收藏(非商业行为),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一次性奖励5千元。艺术设计作品、摄影作品、书法作品的奖励比照此条;
3.公开出版的音乐专辑和音像作品专辑,每辑一次性奖励4千元。公开发表一部中型作品以上或优秀歌曲一首,一次性奖励2千元。
第八章 专利技术奖励
第十七条 获得奖励的专利技术必须是与学科、专业紧密相关的原始专利。发明专利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每项给予4千元奖励;外观设计专利每项给予3千元奖励;软件著作权每项给予3千元奖励。
专利申请过程中受让人获得的专利不予奖励。
第九章 知识产权管理及奖金分配办法
第十八条 奖励成果必须标注“西安财经大学”,知识产权单位必须为“西安财经大学”。
第十九条 对于论文、著作、反响类成果、实践性成果、高等级科研获奖的合作成果奖励按照“科研成果奖励比例系数表”分配,高等级科研获奖(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科研项目的奖励按照单项一次性全额奖励给主持人,具体分配由主持人负责。
科研成果奖励比例系数表
排名总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 |
1 |
|
|
|
|
|
|
|
|
2 |
0.65 |
0.35 |
|
|
|
|
|
|
|
3 |
0.55 |
0.25 |
0.2 |
|
|
|
|
|
|
4 |
0.50 |
0.25 |
0.15 |
0.1 |
|
|
|
|
|
5 |
0.50 |
0.25 |
0.10 |
0.1 |
0.05 |
|
|
|
|
6 |
0.45 |
0.2 |
0.1 |
0.1 |
0.1 |
0.05 |
|
|
|
7 |
0.40 |
0.2 |
0.1 |
0.1 |
0.1 |
0.05 |
0.05 |
|
|
8 |
0.38 |
0.2 |
0.1 |
0.1 |
0.1 |
0.05 |
0.05 |
0.02 |
|
9 |
0.38 |
0.2 |
0.1 |
0.1 |
0.1 |
0.05 |
0.05 |
0.01 |
0.01 |
说明:排名在第九名后的分配系数均按0.01计算,总数最多为11。
第十章 科研业绩奖励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业绩奖励工作由校科研处负责具体实施,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科研业绩奖励工作。具体程序是:在规定时间内,按年度由个人申请,部门审核汇总提交科研成果至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认定后在全校内公示,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核实调整的奖励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对科研业绩奖励审核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奖励结果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科研处提交书面说明,必要时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科研业绩奖励经费的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奖励涉及税收问题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获得科研业绩奖励的人员,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撤消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西安财经大学科研业绩认定办法》第二条中认定的“省部级项目B类”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