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文学院团工委干部管理条例(暂行)

发布人:文学院 发布时间:2016/06/24 点击次数:

西安财经学院文学院团工委干部管理条例(暂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财经学院文学院团工委制度建设,科学地对人员进行任免、监督、管理、培养和激励,以便更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特制定此管理条例。第二条 文学院团工委是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和院学工办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生干部是广大学生的代表,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第三条 团工委干部享有《西安财经学院文学院团工委章程》中规定的所有权利并自觉履行《章程》中规定的所有义务。第四条 团工委干部包括学生副书记、各部(办)正副部长(主任)和干事。第五条 团工委干部必须进行注册。入选干部携带学生证(或新生证)和一寸免冠登记照到团工委办公室填写团工委干部登记册,进行注册并及时登记相关奖惩信息。第六条 干部注册工作由团工委副书记负责监督,团工委办公室具体执行。办公室负责对注册学生干部进行统一编号,将干部登记册作为人事档案进行妥善保管。第七条:团工委干部基本素质要求: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和正直高尚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2、具有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不断提高学习成绩;3、具有扎实勤奋的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4、谦虚谨慎,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所在院系和班级活动。 二、 干部任免 第八条 团工委干部应自觉遵守团工委各项规章制度。第九条 所有团工委干部均由副书记任命或罢免,一般遵循如下程序:1、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副书记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人员基本情况;2、团工委副书记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查;3、根据组织考查结果,由团工委副书记予以任命或罢免。第十条 不允许团工委干部在学期中离岗,如有特殊情况要求辞职者,必须向副书记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副书记批准后方可卸任。否则,以开除论处。第十一条 团工委干部在内部机构跨部门流动,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副书记提交报告,经副书记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 干部奖惩 第十二条 处分分部内批评、会内通报批评及开除。部内批评由部长在部内例会上以口头形式提出;会内通报批评通过各部例会通报全会;开除者将报送学院相关部门。第十三条 条件与要求1、部内批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 部内例会无故缺席一次或迟到两次;② 工作消极,对安排的工作有意推卸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一次;③ 违反团工委各项规章制度中任一项一次。2、会内通报批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① 部内例会无故缺席两次或迟到三次; ② 工作消极,对安排的工作有意推卸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两次; ③ 违反团工委各项规章制度中任一项两次;3、开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 部内例会无故缺席三次; ② 工作消极,对安排的工作有意推卸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三次; ③ 违反团工委各项制度中任一项累计两次; ④ 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予以警告或以上处分; ⑤ 一学年内有三门或三门以上成绩不及格且重修未通过者; ⑥ 严重破坏团工委声誉者。第十四条 考核实行层层负责制。副书记由团工委负责书记监督;部长、副部长考核由副书记负责;干事考核由部长和副部长负责。第十五条 为充分发挥奖励和处分措施的激励约束作用,和教育培养学生干部,所有受到奖励和处分的学生干部将有专人进行谈话。第十六条 团工委每学年根据个人平时工作表现进行年终考核,学生干部工作考核表进入学生个人档案,并依此分别评定个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在升、免职上给予反映。 四、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2015年 9月1日)起生效。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西安财经学院文学院团工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第十九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西安财经学院文学院团工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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