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西安财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人:文学院 发布时间:2013/09/27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规范管理我校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校内其他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

第六条 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勤工助学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西安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校勤工助学工作,各单位、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学工办设专人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

(一)时间分类

1.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性质分类

1.助工型:是指在校内从事场馆清洁等后勤服务的勤工助学活动。

2.助管型:是指在校内各职能部门协助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勤工助学活动。

3.助研型:是指在校内协助教师从事有关科研活动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学校的职责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相关职责:

(一)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资金,指导各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制定相应的付酬标准。

(三)学校设立西安财经学院勤工助学基金,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基金由校学生处统一掌握使用。

(四)指导学生与用工单位签署相关协议,协助用工单位做好岗前培训,检查用工单位(或个人)的用工情况。

(五)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六)制定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计划。

(七)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西安财经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八)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的相关职责:

(一)履行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计划。

(二)按本规定的要求,对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

(三)开发本单位内勤工助学岗位,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根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在本单位范围内推荐参加相应勤工助学岗位的合适人选。

(五)做好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及安全指导工作。

(六)协助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岗前培训,对上岗学生进行考核,并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送交上月的《西安财经学院勤工助学情况检查表》、《西安财经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表》。

(七)负责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信息反馈调查。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二)履行与勤工助学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加强品德修养,信守合同,维护学校声誉。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基金来源与酬金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占教育事业收入6%)中提取10%,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经费。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标准:

(一)勤工助学岗位付酬标准根据不同类型发放。

1.助工型:每月120元。(图书管理员每4小时计一工时,每工时8元)

2.助管型:每月150元。

3.助研型:每月200元(从相关部门或个人科研经费中列支)。

(二)临时岗位工作付酬标准按小时付酬,报酬的标准视劳动强度、技术要求和完成质量等不同情况,参照下列标准发放:

1.一般性劳动(如值班、整理资料、誊写、装订、打印、卫生等),每小时5元。

2.技术性劳动(如绘图、计算机输入、编程、设备维修等)和重体力劳动(如搬运、挖土方、植树、建筑等),每小时8元。

3.学生参加具有经营性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办法:

各用工单位应于每月的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的《西安财经学院勤工助学情况检查表》、《西安财经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表》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主管领导审批后,协同计划财务处办理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手续。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成效显著的二级学院及用工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一)未经二级学院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私自上岗者;

(二)因主观原因,擅自终止协议,给用工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教育仍不改正损害学校社会声誉者;

(三)未经中心委托,私自在校内以各种方式宣传用工信息、组织报名、招聘、从事经营、传销活动者;

(四)隐瞒真实情况,向学校、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24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起施行,原《西安财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西财院学字[2003]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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