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修订)
(2021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实现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西安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是由文学院教授、副教授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审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在提高学院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科健康发展、扩大学院在国内外学术影响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院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级职称,在学术研究上有较高的造诣,具有科学的研究态度,认真、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并能坚持原则,具有奉献精神和探究意识。学院学术委员会名单由院长提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7-11名委员组成,根据学院发展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委员人数为单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产生;设秘书1人,由主任指定,负责组织开会、准备工作、会议记录、信息发布等,并在每次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10个月以上者,其所在系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七条 委员由于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工作,需按照第四条要求补充缺额。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本院总体发展规划、学术队伍建设规划,确定专业发展目标。
2.审议本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及实验室建设计划等。
3.评审确定本院副教授及其以下层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拟聘方案,推荐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拟聘方案。
4.根据学院工作安排,负责有关学术评价工作。如评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作出聘任相应岗位的建议;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5.建议用于学科建设的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6.负责本单位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7. 审议与学术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学术委员会秘书应在例会召开前,提前1个工作日向全体委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召开须有超过2/3的委员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在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超过参会委员总数的2/3为通过。遇有重大争议的问题,可申请有一次复议的机会。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关心学院学科建设的发展、科研及研究生培养工作等工作,积极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并主动为学院学科建设、科研及研究生培养工作献计献策,承担并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分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向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在一个任期内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术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四条 分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利益时,该委员应自行回避。
第十五条 分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主席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主席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