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修订)
(2021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西安财经大学学士、硕士学位授予相关工作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设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学院授予学位及相关工作。
第二条 学位分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政策和法规,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指导本科生、研究生的培养;为学院制定学位与学科建设管理的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学位评定工作坚持依法评定,民主评定,公开评定,科学评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二)提出、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建议,报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三)按照统一要求审核学院各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检查其贯彻落实情况;
(四)负责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审查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情况及学位论文水平,作出是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审定本分委员会范围内的涉及学位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学位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办,由教务秘书和学科秘书分别负责与本科生和研究生学位管理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位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发布有关授予学位的具体标准及工作细则;
(二)上报学院拟授予学位相关材料及人员名单,办理有关学位申请手续;
(三)发布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协助学院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四)整理学位档案,发布授予学位通告,协助学校研究生院发放学位证书,安排学位授予仪式,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学位信息和学位论文;
(五)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学位论文的质量检查和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上报工作;
(六)配合学校研究生院组织有关学科、学位授权点和重点学科的立项、申报和评估验收工作;
(七)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章 机构组成与产生办法
第七条 学位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委员由学院党政领导和教师代表构成。教师委员应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术水平高、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年龄不超过60岁,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八条 学位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审议通过,报西安财经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备案。学位分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九条 学位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2名,分管本科和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会设秘书2名,分别由教学秘书和科研秘书担任。
第十条 学位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任期内变更;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工作调整或离开学校岗位满1年以上者,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更换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通过。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学位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学位办公室应在例会召开前,提前1个工作日向全体委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第十二条 申请学位,由学院按照校相关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初审,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学位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学位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方可开会;做出决议或进行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位分委员会的决议,须提交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学位分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向学位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在一个任期内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学位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七条 学位分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利益时,该委员应自行回避。
第十八条 学位分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主席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主席提请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