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章程(修订)
(2021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是学院为实现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而成立的。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负责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咨询和监督、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是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三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由院领导、各教学系主任、专业建设负责人、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2人,分别由二级学院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和分管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若干(由院长提名,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秘书1人。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秘书处理日常工作。组员任期4年,办公室设在教务办公室。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条 提出本院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围绕本院(部)专业提出和修订课程体系构建方案,拟定课程建设规划,不断完善教学计划;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
第五条 制定教材规划,提出教学内容改革方案,积极组织教师编审教材、教参,抓好教材评优推荐工作。
第六条 加强教学质量的督导和监控,坚持“听课评教”制度。每位成员每年听课不少于3学时,填好听课卡送院教学秘书汇总。认真开展学生评教调查工作,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并将此作为教师奖励、评优、职称评定、进修、晋级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七条 组织中期教学检查、教学实习、毕业生产实习检查、实验室检查等工作。收集、整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反馈意见,逐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第八条 检查各系(教研室)开展教研活动情况,总结交流教学改革经验、提出学科(专业)建设与改革的建议。
第九条 其他和学院教学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审议。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应根据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积极开展工作,并将年初的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报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每学年向学院通报一次教学质量情况。并对听课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学院积极支持教学指导分委员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每年年终教学指导委员会须向本院汇报本年度学院教学工作整体状况。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修改权属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