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本科教学任课教师学年度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人:文学院 发布时间:2017/03/27 点击次数:

为做好我校全体本科教学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工作(以下简称文革全覆盖),发挥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在改善教学质量、青年教师培养、教师晋级及考核、项目申报与评优、建立教学奖戒机制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西安财经学院本科教学任课教师学年度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一、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范围、依据、内容与组织实施

1.评价范围为每学年度在学校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所有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

2.评价依据包括《西安财经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西财院教字2007[6]号);《西安财经学院本科课堂教学工作细则》(西财院教发2014[13]号);《西安财经学院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管理规定》(西财院教发2014[15]号);《西安财经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西财院教发2014[12]号);《西安财经学院试卷评阅、整理、归档实施细则》(西财院教字2006[31]号);《西安财经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西财院教字2006[2]号);《西安财经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补充规定》(西财院教字2006[26]号);《西安财经学院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西财院教字2005[23]号)《西安财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西财院教发2014[14]号)等本科教学评价标准及管理制度。

3.评价内容包括课堂理论教学(含教案、大纲)、实验实训教学(含教案、大纲、实验指导书)、课程考核、毕业论文(设计)等。

4.教师学年度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教务处、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组织与实施,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综合评价结果的计算和发布。

二、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主体与评价方式

1.评价主体包括听课(参加学习)的学生、同行教师和校、院(部)教学督导。

2.评价方式

(1)课堂理论教学质量评价。

听课的学生每学期通过教务处网站,在课程结束时,对每位授课教师网上评教,100%覆盖;评价标准见附表一。教务处于次学期第4周前将评教结果提交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师同行听课,100%覆盖;听课采取随机原则,至少听1节课后进行评价,评价标准见附表二(参考附表六对教案进行检查)。二级学院(教学部)于每学期第18周末将评价结果提交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校、院(部)教学督导听课,100%覆盖,其中二级学院(教学部)督导听课,50%覆盖,校级督导听课,50%覆盖;听课采取随机原则,至少听1节课后进行评价,评价标准见附表三(参考附表六对教案进行检查)。二级学院(教学部)于每学期第18周末将评价结果提交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校督导组于每学期第18周末将评价结果提交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2)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评价。

参加学习的学生每学期通过教务处网站,在课程(实践)结束时,对每位授课(指导)教师网上评教,100%覆盖;评价标准见附表一。教务处于次学期第4周前将评教结果提交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师同行听课(看课),100%覆盖;听课(看课)采取随机原则,至少听(看)1节课(一个指导环节)后进行评价,评价标准见附表二(参考附表六对教案进行检查)。二级学院(教学部)于次学期第4周前将评价结果提交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校、院(部)教学督导听课(看课),100%覆盖,其中二级学院(教学部)督导听课(看课),50%覆盖,校级督导听课(看课),50%覆盖;听课(看课)采取随机原则,至少听(看)1节课(一个指导环节)后进行评价,评价标准见附表三(参考附表六对教案进行检查)。二级学院(教学部)于次学期第4周前将评价结果提交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校督导组于次学期第4周前将评价结果提交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3)课程考核工作质量评价。

课程考核工作质量评价安排在每学年度第2学期进行,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从该学年度第1学期考核的课程中随机抽取15%教师(每位教师抽取1个自然班)的课程试卷及相关材料进行质量评价,具体评价结果由校督导给出,评价标准见附表四。

(4)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质量评价。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质量评价安排在每学年度第1学期进行,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从上学年度毕业论文(设计)中随机抽取25%教师指导的1篇毕业论文(设计)及相关材料进行质量评价,具体评价结果由校督导给出,评价标准见附表五。

三、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方法

1.各项教学内容的评价结果均采用百分制。各学期每位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的分值按照学生网上评教结果(权重0.5)、教师同行听课评价结果(权重0.2)、教学督导评价结果(权重0.3),加权平均得出。

2.教学督导评价结果由二级学院(教学部)督导听课(看课)、学校督导听课(看课)、课程考核工作质量评价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质量的评价共同构成,共同覆盖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全体任课教师。凡每学期在此项评价中有多个评价结果的,其教学督评价结果由各评价结果的算数平均分表示。

3.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每位任课教师的学年度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由该学年两学期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的算数平均分表示。若教师只有一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该结果也视为学年度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

四、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及相关问题

1.任课教师的学年度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采用具体分值和等级给出。评价等级按照A、B、C、D、E划分。等级划分的标准为:分值90分及以上为A等级,80~89分为B等级,70~79分为C等级,60~69分为D等级,59分及以下为E等级。

2.任课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如在校级及以上教学竞赛中取得前3名,在课程改革中取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指导学生获校级优秀毕业论文等,按照有关规定每项给予1~3分的加分奖励。任课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出现违纪行为,对一般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每次给予1~3分的扣分处理;对出现教学事故者,按照教学事故等级分别给予10分、20分、30分的扣分处理,其中出现重大教学事故(三级)者,其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直接定为E等级。每学年9月中旬教务处将上学年度任课教师教学奖惩情况提交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3.每学年初,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公示上学年度任课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同时按照综合评价分数对教师排序。凡综合评价分数相同的教师,其评价顺序按照学生网上评教结果、教学督导评价结果的分值大小依次排序。

4.任课教师对其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其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提出申诉,由其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上报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5.公示后的综合评价结果及其排名情况,由学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议,同时审议全校任课教师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相关问题。综合评价结果经审议通过后向全校公布。

五、评价结果的运用

1.任课教师学年度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可在教师晋级、评优、职称评审、教师聘任、青年教师培养、项目申报与评优、教学奖惩、教师管理和培训等方面应用。

2.对每学年度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位列前20名的任课教师,给予通报表彰,并一次性给予奖励,其中第1名奖励3万元,第2~10名每人奖励1万元,第11~20名每人奖励0.5万元。对每学年度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位列前5名的任课教师,参照《西安财经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西财人字[2008]1号),直接在当年教职工考核中评定为“优秀”。教师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有1次及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位列前5名者,在职称评定时,当符合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时,可带指标参加学校学科组评审。

3.对每学年度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位列后10名的任课教师,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参照职《西安财经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西财人字[2008]1号),取消当年教职工考核中评优资格;教师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需制定并实施对其帮助的计划,使其提高教学水平,并将帮助过程及效果报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和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备案。教师在聘期内出现2次及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位列后10名者,给予高职低聘。教师在聘期内出现2次及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位列后5名者,直接给与转岗处理,安排其从事非教师岗位的工作。

六、其他

1.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和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2.任课教师对其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论和运用结果仍有异议,可按教师申诉办法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诉。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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