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发布人:文学院 发布时间:2017/03/27 点击次数: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促进教学改革的深化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教师应按照《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职责和义务,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教书育人,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师应热爱学校,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严谨治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关心集体,互相尊重,团结协作。

课堂教学

第四条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制订出每学期授课计划。授课计划交系、教务办各一份。

第五条提出选用(包括预订)本门课教材及学生参考书的建议。如有条件,可自编教材(教材订购、管理办法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认真备课,写好备课笔记或详细的讲课提纲,必要时编写补充讲义。

第七条根据教学内容及学生的实际情况组织教学。应做到:教学内容充实,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理论联系实际,讲究教学方法,努力提高讲课质量;讲课用普通话,板书规范、清楚、美观;积极运用现代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第八条教师负有对学生听课考勤和维持课堂秩序的责任。教师应对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并把情况及时反映给学生所在系。

实践教学

第九条教师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活动必须预先订出计划,并提出具体要求。各系(室)外出进行教学活动必须经分管院长批准,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联系好活动地点、单位,必须有教师带队,切实保证人身。

第十条实验课是使学生巩固和验证所学理论知识、对学生进行实验方法、技能训练的重要环节,指导实验教学的教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1)对每个学生实验必须经过试做。

(2)实验前,必须认真检查学生预习情况,若未预习或预习不符合要求者,应要求其重新预习,待符合要求后可参加实验。

(3)实验前应向学生宣布必要的操作规程和实验室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

(4)实验结束后,督促学生整理好实验设备和场地,搞好实验室清洁卫生。

(5)实验过程中要注意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并给予必要的指导,防止事故发生。如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学生的安全,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并立即向系领导及教务处报告事故原因及处理结果。

(6)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按时发还给学生。

(7)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考核。

(8)对学生实验成绩进行考核并作出科学评分。

第十一条课程设计和大作业。课程设计和大作业,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应逐步提高学生运算、制图和使用技术资料的能力。

(1)通过课程设计或大作业,应使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观点、熟悉设计过程。

(2)设计任务书要经教研室讨论、分管教学系主任批准。对内容是否合适、份量多少、时间长短都要进行仔细的研究。

(3)指导教师对课程设计或大作业的主要部分应进行试作,并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

(4)教师要认真指导,严格要求,督促每个学生独立完成设计任务。未完成设计任务或质量不合格,则该课程学期总成绩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教育实习和生产实习。实习是使学生了解教学活动,了解生产实际,接触社会,获得生产技能和管理知识的重要教学环节,必须认真做好。

(1)各次实习的性质、内容、要求、时间,应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不可轻易变动。

(2)每次实习都必须有完整的书面实习计划,明确规定实习的目的、要求、内容、方法、进程、组织领导,并选派有经验的教师带队。

(3)每次实习前,要由系召开实习动员会(如性质、要求基本相同的实习有两个以上的系参加,则由教务办召开),讲清实习意义、公布实习计划,进行组织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实习结束后,要进行总结,说明这次实习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有什么经验教训和问题。

(4)实习期间要按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和生产任务,处理好与生产单位、实习基地人员间的协作关系。督促学生认真写好实习总结和实习报告。实习成绩单独登记。

第十三条教师应主动积极地承担实习带队任务(此为职称评审的依据之一)。带队教师的职责是:

(1)与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实习单位联系,解决实习中的相关问题。

(2)做好实习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并及时检查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

(3)对实习生的工作作必要的指导。

(4)指导实习生做实习总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实习生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是毕业班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科研工作的初步训练、培养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讲师、副教授、教授有指导学生做毕业设计、写毕业论文的责任。

(1)毕业设计指导教师的职责是:

①事先拟出毕业设计的题目与工作计划。

②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的任务书,并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③指导前应就主要部分进行试做,指导过程中根据实践需要进行答疑。

④经常了解学生毕业设计的进度及工作情况,对学生严格要求,分阶段对已完成工作进行认真检查。

⑤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说明书及全部设计图纸、毕业设计业务总结等进行审查,并写出书面评语。

(2)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职责是:

①指导学生选择论文课题,提出明确要求。

②介绍参考书目,进行文献检索和仪器使用指导;审阅学生的社会调查计划或实验设计方案。

③指导学生拟订论文写作提纲。

④检查学生论文写作进展情况。定期深入调查、科研或实习的现场,进行具体指导。重视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学风和勇于创新的进取精神。

⑤对所指导的论文提出评分意见,写出评语或评语初稿。

作业和课外辅导

第十五条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教学特点,向学生布置作业,并提出量和质的要求。文科书面作业每学期不得少于三次(作文不少于六次);英语、教师口语以及实验课,更要及时布置作业,及时检查、批改。

第十六条教师布置的作业既要达到使学生对所学内容练习、复(预)习的目的,又不要使学生负担过重。

第十七条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作业,并定期讲评。主干课、基础课作业,必须全批全改,其他课程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如因教师任课班级多,无法全批全改)则至少每次批改三分之一。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要求学生重做。

第十八条教师要重视对学生进行课前预习指导和课后辅导,其形式由系(室)或教师确定。

第十九条系(室)、教务办对教师布置作业情况应作不定期检查。

考查考试

第二十条教师在所任课程结束后,应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查,并认真细致地评定成绩,做到客观、公正,防止偏宽、偏严。

第二十一条考查、考试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用笔试、口试、实验操作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考试试题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每门课程要求拟定同样水平和要求的试题两份(即A、B、C卷),经系(室)主任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送教务办(同课程平行班试卷要求统一)。由教务办任抽其中一份作为考试试卷,另两份存教务办,作备用或补考卷。命题教师一般于交卷后三日内到文印室校对试卷清样。建有试题库的课程命题办法另定。

第二十三条考查课任课教师必须在期末停课复习前把成绩册交教务办。考试课任课教师在考试后三天内将成绩记分册、试卷分析及考卷送教务办。

第二十四条任课教师在每学期考试后应进行一次考试结果分析,并及时将试卷分析表交教务办。

第二十五条每位教师都有监考的职责。监考教师的职责是:

(1)监考教师须在考前15分钟到教务办领取试卷。

(2)在考前5分钟进入试场,先清场,然后准时分发试卷,并检查参加考试的人数和缺考学生。

(3)如试卷字迹不清楚,可以说明,其他一律不作解释。

(4)监考时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不得阅读书报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工作,不得随便离开考场。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要立即制止,并报告教务办。

(5)考试时间规定为两小时,无特殊原因不准延长,要按时收卷。

(6)考试中,如遇突发事件,应与系领导和教务办及时联系处理。

教学纪律

第二十六条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和随意提早下课,也不拖堂;课间应按时休息。

第二十七条任课教师,尤其是主讲教师,一般不得随便请事假或擅自调课、停课。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或调课的,必须事先(至少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或调课手续,若需较长时间停课的,还须经分管院长批准。任课教师不得私自请人代课。

第二十八条教师不得为学生出考试提纲,更不准以各种方式有意向学生泄漏考题。监考教师必须按时参加监考。教师评定学生成绩应做到科学、公正、合理。

第二十九条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教师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说、不做有损于教师形象的话和事。

第三十条教师应按照职务聘任制的要求,积极承担系(室)分配的教学任务。

第三十一条指导实习或教学实践活动的教师,应与对待课堂教学一样认真负责,不做与指导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不能随便离开实习场所和参加教学实践活动的学生,要确保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安全。如遇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立即向学院报告。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努力探索、勇于创新并作出突出成绩者学院按有关办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考评材料存入个人档案,作为使用、评定技术职务和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凡违反本规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者,均以教学事故论处。学校对其除批评教育外,还可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国家和学校的奖惩法规、规章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予以解聘;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文学院全体承担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及兼课教师。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未尽事宜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文学院

2013年5月16日

y: Calibri;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考试中,如遇突发事件,应与系领导和教务办及时联系处理。

教学纪律

第二十六条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和随意提早下课,也不拖堂;课间应按时休息。

第二十七条任课教师,尤其是主讲教师,一般不得随便请事假或擅自调课、停课。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或调课的,必须事先(至少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或调课手续,若需较长时间停课的,还须经分管院长批准。任课教师不得私自请人代课。

第二十八条教师不得为学生出考试提纲,更不准以各种方式有意向学生泄漏考题。监考教师必须按时参加监考。教师评定学生成绩应做到科学、公正、合理。

第二十九条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教师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说、不做有损于教师形象的话和事。

第三十条教师应按照职务聘任制的要求,积极承担系(室)分配的教学任务。

第三十一条指导实习或教学实践活动的教师,应与对待课堂教学一样认真负责,不做与指导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不能随便离开实习场所和参加教学实践活动的学生,要确保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安全。如遇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立即向学院报告。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努力探索、勇于创新并作出突出成绩者学院按有关办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考评材料存入个人档案,作为使用、评定技术职务和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凡违反本规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者,均以教学事故论处。学校对其除批评教育外,还可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国家和学校的奖惩法规、规章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予以解聘;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文学院全体承担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及兼课教师。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未尽事宜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文学院

2013年5月16日

版权所有  ©  西安财经大学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