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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
【西财大】西安财经大学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9/05/28 点击次数:
西财大研发〔2019〕3号
西安财经大学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规范管理、优化结构、彰显特色,推进我校科研基地持续稳定发展,进一步增强科研基地在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提升我校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基地包括:协同创新中心、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科技合作基地、特色智库以及其他研究中心(室、所)等。
第三条
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瞄准学科发展前沿,通过集中整合特色和优势科研资源,凝练研究方向,汇聚创新团队,促进学科交叉,开展学术交流,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进行创新性科学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研成果,支撑学科建设,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学校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学院整合资源,组建富有特色的科学研究基地;鼓励开展校政合作、校企合作、校际合作、校所合作,联合建设多种形式的横向合作科研创新平台。
第二章 类型与认定
第五条
科研基地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按建设性质分为四类:
(一)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立项建设的科研基地;
(二)学校认定并给予经费资助的校级科研基地;
(三)各学院(部门)自主建设并报学校审核备案的院级科研基地;
(四)各学院(部门)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或研究机构联合建设的横向合作科研基地。
第六条
政府立项建设的科研基地,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推荐申报,获批后立项建设。
第七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可申请认定校级科研基地:
(一)符合我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二)学科方向明确,研究特色突出;
(三)科研基地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高级职称且拥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岁;近三年发表核心期刊论文
3
篇以上,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过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四)科研基地人员结构合理,核心研究人员不少于
10
人,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高级职称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
(五)科研综合实力较强,科研基地核心研究人员近三年应承担厅局级以上与科研基地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科研项目
4
项以上,科研基地到账科研经费人均
2
万元
/
年以上;
(六)科研条件良好,场地、设备和图书资料能够满足科研基地建设的要求。
第八条
各学院(部门)可根据学科发展与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的实际自主建设科研基地,自主评审,向学校科研处备案。基地主任需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
第九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学院(部门)可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或研究机构联合建设横向合作科研基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学校申请院级横向合作科研基地备案或校级横向合作科研基地认定。申请校级横向合作科研基地认定的基本条件可参照第七条。
第十条
申请认定科研基地的程序:
(一)政府立项建设的科研基地以有关部门下发的批准建设文件为准;
(二)符合申请认定校级科研基地的学院(部门),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填写《西安财经大学科研基地建设申请书》,经学院(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对提交的《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通过评审的申请,由科研处聘任研究基地主任,报送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由学校发文立项认定。
(三)符合申请认定院级科研基地和横向合作科研基地的学院(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填写《西安财经大学科研基地建设申请书》,由所在学院(部门)评审论证,通过评审后,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备案。
(四)符合申请认定校级横向合作科研基地的学院(部门),程序参照校级科研基地。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依托我校建设的重点科研基地实行宏观管理,指导和组织基地的建设、运行和评估。
第十二条
西安财经大学是政府立项建设的科研基地的依托单位,负责实施科研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科研基地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为科研基地提供必要的建设、运行和项目配套经费以及后勤保障;
(三)负责遴选、推荐科研基地的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四)对科研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基地的验收评估工作;
(五)依靠学术委员会,确定科研基地的研究方向、科研任务和建设目标,并报主管部门;
(六)支持科研基地的队伍建设,鼓励校内相关学科的专业人才在基地与院系之间合理流动。
第十三条
科研处作为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学校的各项职责,并对科研基地的建设进行总体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全校科研基地整体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二)协助申报国家和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
(三)组织科研基地建设的立项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
(四)审核科研基地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五)规划、监督科研基地经费使用;
(六)负责科研基地的年度考核;
(七)协调解决科研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原则上各类科研基地依托相关学院(部门)管理建设。所依托学院(部门)是科研基地的业务管理与建设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研基地建设纳入学院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并从人力、财力、物力上予以重点扶持;
(二)加强科研基地建设的业务指导和运行管理,支持科研基地开展业务活动;
(三)督促科研基地做好检查、考核、验收、评估等工作;
(四)协调科研基地的人员配备,遴选、推荐科研基地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科研基地主任。
第十五条
科研基地主任负责科研基地的日常管理与运行,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科研基地发展规划、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建设任务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落实科研基地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和工作计划;
(三)接受上级部门、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绩效评价和考核验收;
(四)负责科研基地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基地主任因调离、退休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主任职责,其主任职务自然免去。科研基地所依托学院(部门)按相应程序重新产生基地主任。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十七条
经费资助:
(一)政府立项建设的科研基地:由所依托学院(部门)向学校申请,学校根据基地建设实际评估后给予一定经费资助。资助额度为
15-20
万元
/
年。
(二)校级建设科研基地:由学校划拨基本运行经费,经费额度为
7-10
万元
/
年。所依托学院(部门)可就科研基地人才引进、创新团队建设、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采购等申请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划拨。
(三)院级科研基地:由所依托学院(部门)从学科建设经费中划拨建设和运行经费;
(四)横向合作科研基地:校级建设横向合作科研基地,按本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资助;院级横向合作科研基地,按本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资助。
第十八条
科研基地运行经费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或参照学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目标管理与业绩考评
第十九条
全面推行科研基地目标管理,实施科研基地降级或退出机制。
科研基地应全面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发展报告工作机制。科研基地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并报送本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提交年度发展报告,明确年度发展目标完成情况,总结科研基地发展成绩及不足。
科研基地年度基础目标任务及考核指标(见附件
1
)由学校制定。每年实际目标任务,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科研基地每年年初填报《西安财经大学科研基地科研产出量化目标任务书》(见附件
2
),经学校批准后于每年年初下达,科研基地依托建设学院(部门)负责人与学校签订科研基地科研产出量化目标任务书。
政府立项建设的科研基地还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建设,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年度检查和终期验收。
院级科研基地参照填写《西安财经大学科研基地科研产出量化目标任务书》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底对科研基地年度发展建设情况,服务地方、行业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学校科研基地年度检查的主要人员依据为各科研基地每年初备案的科研基地研究人员信息,科研产出依据为科研基地科研产出量化目标任务。一项科研产出,原则上不能作为多个科研基地业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校级及以上科研基地科研产出量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排名,向全校公开,纳入年度考核。
对于超额完成目标任务且排名靠前的科研基地,学校将根据实际经费预算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对于年度实际目标任务完成率低于
50%
的科研基地,学校将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年度实际目标任务完成率低于
50%
的科研基地,学校将给予“红牌”警告。
对于不能完成目标任务且排名靠后的科研基地,学校将减少、缓拨或停拨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并进行整改建设。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校级科研基地整改期后考核仍不达标,经学校相关程序撤销。当年若获批为政府立项建设的科研基地,则视为年度合格。
第二十三条
所依托学院(部门)
应制定所属院级科研基地管理细则,明确具体建设任务,报科研处备案。
每年年底,院级科研基地应参照校级科研基地业绩检查形式,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与检查。对年度科研业绩表现突出,且明显优于当年校级科研基地的院级科研基地,应根据学校下一年度科研基地经费预算实际,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对连续
2
年科研业绩表现突出的院级科研基地,应根据学校科研基地建设规划,优先考虑认定为校级科研基地,并推荐申报政府立项建设的科研基地。
对连续
2
年科研业绩不佳的院级科研基地,所依托学院(部门)应负责督查,并责令其整改建设。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整改期后考核仍不达标的,经相关程序撤销,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校级科研基地若获批为政府立项建设的科研基地,学校按省级科研基地给予资助。该校级科研基地自然撤销,或与政府立项建设的科研基地合并。
对研究内容相近和人员重合的科研基地进行合并重组。鼓励通过合并重组,推动科研基地优化升级;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组建新的特色科研基地。
第二十五条
校级建设横向合作科研基地,院级横向合作科研基地,参照本办法校级、院级科研基地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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